巡按御史“代天巡狩”
明太祖朱元璋深刻吸取元朝了地方吏治敗壞的教訓,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御史臺, 洪武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都察院設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
又設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陝西、雲南、河南、廣西、廣東、山西、山東、湖廣、貴州十三道監察御史共110人,為歷代之最。
巡按御史,顧名思義就是監察御史巡察地方,所選拔的御史必須是:年輕有為,任過地方州縣官的新科進士,這些年輕人敢於任事,有理想有抱負,可以用一腔熱血糾察弊事。
巡按稱代天巡狩,所按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巡按御史的職責頗多,對地方事務進行全面審計: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以正風俗,振綱紀。還有巡視邊軍、巡視鹽政、漕運、屯田等任務。
大小事務無不考核,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當然如果巡按御史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貪贓枉法的從重處理。
巡按御史巡視一個地方時,一年任期滿則回京,以避免與地方官員勾結。
顧炎武:“稱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任,而監臨之官不可以久任,因為 “久則情親而弊生,望輕而法玩,故一年一代之制。已見效於三百年者也。”
巡按的職能既受明代《憲綱》 的約束,赴任時又有皇帝下發 “敕書”列明職責所在,以及都察院詳列 “勘合”。
此外,《撫按通例》還詳細規定巡按與巡撫的各自職守,意在要求御史不得干預地方官正常履職,不得超越監察權而行事。如地方官有貪酷 、虐民等事 ,巡按御史舉劾必須如實寫明,不得虛文。
一年任滿回京時,必須逐項填報內容涵蓋二十八項之多的《造報冊式》,並向都察院具呈 “行過事蹟”,按照 “除革奸弊”、“伸冤理枉”、“揚清激濁”等六款,考核稱職與否,來決定是否升降。
終明一代 ,巡按成為察吏安民、監察地方的重要制度。時人評價:
“蓋取其官輕而權重。官輕則愛惜身家之念輕 ,而權重則整飭吏治之威重。”
清代巡按御史的存廢問題
清承明制大小典章無不照搬明朝舊例,弘光元年(1645),沿襲明制設立巡按制度 ,但不久矛盾就因此爆發。因巡按御史往往與朝中大臣多有牽連,所以每當有糾察的事情發生,即有旗人官僚藉端傾陷漢大臣,這使得清初政局在不穩定的同時,打上了漢旗對立的印記。
其次 ,派遣御史巡按,要承受一定的經濟負擔;由於清廷連年與農民軍、鄭成功等反清力量作戰,財力物力捉襟見肘。永曆十四年(1660),又以雲南用兵 ,糧餉不足 ,請停巡按御史。
順治帝令漢、旗大臣上奏,從而引發一場巡按廢遣之爭。
1660年七月,朝廷內部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和碩安親王嶽樂等旗官指出,連年輪差御史,貪官未見止息,民困未見全蘇,盜賊未見消弭,地方未見安堵,往返迎送,糜費徒多,建議除在京各差應留外,在外各巡視,應立刻停止。
以吏部左侍郎石申為首的漢官則持相反態度,他們認為巡按廢除後,地方事務由缺乏糾察,且各種錢糧、鹽茶稅賦的監督,刑獄審理,按察司難以發揮作用,恐受制於巡撫。
順治令漢、旗諸官,不得膠執成見,必須秉公具奏。於是旗官提出了最終方案,巡按御史應該廢除。由於錢糧有布政使,刑名有按察使;統領兵馬各項事務有督撫;且督撫糾劾審擬之事,必經朝廷複核,方行結案,督撫之間亦可互糾,督察院又有甄別督撫功過,以示勸懲之法。這個方案似乎 “解決” 了清廷最擔心的督撫失去監督問題。
從這次朝廷的討論中可以看出,漢官僅形式上參加討論,具有象徵意義。前者早已經將擬好的裁撤巡按 “滿文稿 ”翻譯成漢字,讓漢臣簽字畫押而已。
這個問題其實還另有深意,並不是一個巡按那麼簡單,裡面牽扯到了八旗勳貴們的特殊利益。
清初各省的督撫幾乎清一色由旗人特別是八旗漢軍擔任。對於這個立足未穩的政權來說,不可能用漢官擔任一省大吏,必須防止這些人可能與南方反清勢力裡應外合。
而八旗又缺乏治理百姓的經驗,難以勝任封疆大吏,此前投降的漢軍就可以發揮作用了。這些漢軍旗人出生就是各旗主、親王貝勒的家僕,一輩子都有這種主僕關係,任命他們擔任要職是再合適不過的了。
巡按肩負著對地方弊政糾察的職責 ,在事實上形成對督撫的監督,這就限制了督撫的權力,使封疆大吏不能為所欲為。因此,從利害關係、親疏遠近來說,八旗王公就必然會反對巡按御史制度。“蓋滿官意以巡按使掣其肘也”。
永曆十五年(1661)正月,順治駕崩,八歲的玄燁繼位,次年改元康熙。索尼等輔政大臣主張“廢漢法、尊舊章”。這年二月,兵部尚書兼任左都御史阿思哈,請停遣巡按御史,各省巡按將事務交與撫臣,速行來京,得到准許,巡按御史制度在清代正式廢除。
康熙十九年,監察御史徐廷璽再次奏請派遣巡按,康熙帝令臣下討論,以內閣大學士納蘭明珠為首的旗官大臣認為 :“此事行之未便”,在清代只要滿官在大政方針上達成一致,就是定下了調子,漢官是不敢提出反對意見的,康熙只好就此擱置不理。
密摺制度—暗箱操作難以代替巡按監察
到了雍正元年(1722),十月十四日,查嗣庭密奏提出,擴大推行密摺制可代替巡按滋擾,且能監督各省漢臣。他說 :“臣以為欲令督撫少知顧慮,莫若令各省藩司亦得用密摺啟事。”“今既得便宜上聞,則與督撫雖無相制之形,實有相制之勢,官既不煩添設 ,權亦不患獨操矣。”
查嗣庭的建議得到了雍正的讚賞,很快就得到施行。雍正四年,查嗣庭因為批評康熙被處死,牽連極廣。
雍正六年(1728),布政司、按察司普遍獲得密奏權,擴大采行奏摺制度,放寬臣下專折具奏權的範圍,想要於直省督撫與司道上下之間以及與中央內外之間,維持一種制衡作用。
雍正帝認為“因藩、臬 、道府等微員可以專折具奏,不經督撫直達御前,督撫等既知顧慮,則地方公私事件,無論鉅細,俱不敢欺隱。” 密奏制的擴大使用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對地方督撫的監督作用,反而在清廷營造了一種很不好的氛圍,同僚之間不再信任,互相攻擊,大權決於皇帝,君主集權再一次加強。
這卻終究代替不了一項有法律保障的基本監察制度,因地方官互相矇蔽,盜案頻發,雍正帝又諭令吏部 、都察院:“巡按御史久經裁汰,自不可復。今或於滿漢御史內揀選賢員,酌量於湖廣、江南、浙江、福建、山東 、河南等處,每省各差二員或一員。或兩省差一員兼理”。
巡察官開始在清廷試行,但這種臨時性質的差遣,僅對地方盜賊進行專項巡察,只能緩解一時之需。
總結:
巡按制度廢止後,不但地方監督嚴重缺失 ,也使得自秦以來的歷代王朝 “內外相維”的基本制度遭到破壞,行政、監察兩套系統合二為一。大量裁撤科道,削弱言官的勢力,六部之權重矣;罷巡按,削憲臣之柄;憲臣之柄削,督撫之令尊矣,清代監察系統在地方不復存在。
所以清朝雖然實行高薪養廉,吸取明朝薄俸導致貪腐不斷的教訓,可實際上由於缺乏必要的監察機制,各地貪腐成性,吏治腐敗的程度也達到了歷代之巔,“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所言不虛啊。同時朝堂以旗為主、為貴,使敢於直言上諫的大臣少之又少,跪奏筆錄成了清廷決策的常態。
歷代王朝注重發揮監察的制衡作用,清代打破了這一平衡。這也是清代中期以來社會危機加深的深層次原因,伴隨著乾坤獨攬的“康乾盛世”謝幕 ,監察缺失所造成的後果在嘉道年間充分暴露,清朝快速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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