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警匪片中,我們經常能看到一些死刑犯以槍斃或者以注射毒藥的方式被執行死刑。於是很多網友不禁產生了一些好奇:這些犯人在執行死刑前,能夠選擇自己的“死法”?
畢竟無論是以何種方式,最後的結局都一樣,在很多人眼中,似乎覺得藥物注射的方式比槍決要來的“舒服”,那麼,在現實生活中,罪犯能不能選擇一個更“舒服”的死法呢?
今天我們針對這個話題來跟大家簡單科普一下法律中的這些冷門知識。
首先,我們先了解下:我國執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我們看以前的老警匪電視劇,比如像《破冰行動》、《征服》這樣的,能看到死刑犯在最後都是被執行了槍決。在古代時,那些犯了重罪的犯人,一般都是被判“秋後處決”,處決的方式則是把犯人拉到刑場後,劊子手們手起刀落後,也就結束了。
在現代,死刑的執行方式主要有5種:槍決、注射、電刑、絞刑、石刑等方式,相比其他方式,槍決、注射應該算是“比較溫柔的執行方式”。
而在我國,一般執行死刑的方式是:採取槍決或注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死刑以槍決、注射的方式執行。”
1、“槍決”方式是指用槍支、子彈射擊犯罪分子,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
2、“注射”方式是指透過給犯罪分子注射致命藥物致死。
注射死刑是在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種新的執行方法。相比於槍決死刑,注射死刑是一種更為人道、先進、文明的死刑方式。
執行死刑前,罪犯能不能選擇死法?
法律上對於死刑的定義是什麼?
在老百姓的觀念裡“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之事,對於那些犯下殺人案的犯人們是否都會被判死刑呢?其實並不是,法律會根據犯人的殺人動機、殺人手段、以及對社會影響等各方面的原因進行綜合考慮是否對罪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而在法律中,死刑只適用於那些罪大惡極,並犯了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以案說法:案例一
在安徽曾發生了一件因債務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趙某跟孫某因為債務問題發生了嚴重的糾紛,趙某在爭執過程中一氣之下將孫某殺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審和二審人民法院做出了“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但是在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時,最高人民法院並未核准,而是要求高階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事後高階人民法院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
從這起案件中,我們能看到法律對於死刑的判處稽核嚴謹又嚴格,並不是所有的故意殺人犯罪都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法律是要經過綜合考慮的。
迴歸話題,如果已經法院確定了“死刑即將執行”,罪犯能選擇執行方式嗎?
答案:不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死刑犯執行方式主要採用注射或者槍決等方法,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該在指定的羈押場所或者刑場內進行執行;如果是採用槍決或者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該事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死刑犯具體以什麼方式來死刑,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批准,死刑犯是沒有權利去選擇方式的。
雖然我國現在增加了注射的方式來執行死刑,但由於注射死刑比較複雜,不但要進行專屬的藥物研製還要進行執行場所的搭建和人員的培訓,整體下來所需要耗費的成本更高,所以目前注射死刑還沒有完全在我國普及,絕大部分城市在執行死刑時依舊是以槍決為主。
死刑為什麼有的是槍決有的是注射呢?
上文中說了,死刑的方式是由法院來決定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法院的要求,像上海、湖北、江蘇、雲南等地具備條件的法院,已經部署開展注射死刑的方式開展工作。
為什麼有的地方時槍決有的地方卻是注射呢?這是有原因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注射死刑必須具備3個條件:
1、要有固定的執行室和相應的專門裝置。執行室應建立在固定刑場內,執行室包括相互隔離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觀察室,同時室內應配備特製的執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2、是有經過專門訓練的司法警察,負責提押、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工作。
3、是要有專職法醫,負責監督、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監測、確認罪犯死亡工作。
而且法律中還明確要求了,針對注射死刑有一套嚴格的報批程式,如果中級法院想要給犯人進行死刑還要提出書面申請,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審批和備案,如果高法不同意,就不能執行。如果高法批准了,在執行前會對中級法院執行場所、裝置進行考擦,要是發現條件不合格,也會立刻駁回。
由此可見,想要給犯人以注射形式處以死刑,整個流程下來不容易。因此很多城市還是以槍決為主,這樣操作起來比較“方便”。
但是對於一些少數民族地區或者有宗教信仰的,人死後會講究“全屍”,法院可能會按情況對高法申報。
如何判斷罪犯是否成功被執行了死刑?
很多人或許會有疑問:如果在執行死刑後,發現犯人沒有死?怎麼辦?如何能判斷罪犯是否成功被執行了死刑呢?
其實,這個問題是不需要擔心的,無論是槍決還是注射死刑,在執行現場會有專業的法警、法醫,為了把避免這個問題出現,在執行後法醫會對犯人遺體做一個簡單的屍檢,來判斷是否已經死亡。
其次,執行死刑的法警都是經過長時間的專業訓練的,比如槍決方式,可能法警們平時訓練時就一直在練習如何“一招斃命,快準狠”,而對於注射死刑,更有一套完整的流程,不會造成任何“漏網之魚”。
1、而在執行注射死刑前,執行人員會提前準備好腦電波檢測儀器。在執行過程中,現場的法醫們會進行腦電波檢測。如果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也會初步判斷為犯人已經死亡。
2、之後,現場的法醫會給犯人做檢查,根據心跳呼吸等來斷定犯人是否真的已經死亡。
3、在機器檢測和人工檢測都斷定死亡後,連線腦電波儀器的印表機開始工作,腦電波的前後變化會被清晰地印在紙上,這是死刑報告的主要內容。
4、在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寫好筆錄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會把執行死刑情況報告給最高人民法院。
5、之後會通知罪犯家屬。
最後,就算因為身體原因犯人第一次沒有死亡,那麼也會繼續進行第二次的注射,知道死亡為止。
死刑犯被槍斃後,為何不能讓家屬直接領取其遺體?
我們都知道,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後,遺體會直接拉去火葬場火化,如果家屬想要領取遺體,警方只能把火化後的骨灰交給家屬,未火化的遺體是不允許家屬領走的。
其實,國家之所以這麼做是有原因的,而且也是從家屬角度去考慮的。
1、考慮到家屬的心情。
我們都知道無論是槍決還是注射死刑,犯人死後的樣子比較血腥,如果直接把犯人遺體交給家屬,血腥的畫面會給家屬帶來嚴重的心理陰影。因為在家屬們心中,犯人即是罪犯也是家人,所以當家屬直接接觸到遺體後,可能會精神崩潰。所以國家也是避免這種情況出現,所以國家會將遺體火化,一切手續辦理妥當之後再將骨灰盒交到親屬手中。
2、為了給犯罪人留點尊嚴。
給犯人遺體做火化,也是給犯人留下最後一點顏面和尊嚴。在古代時期,死刑犯被“秋後處決”後,會直接把遺體拉去亂葬崗丟棄。而這種做法其實不人道,所以在現代,法律不斷地進步,所以想出了一個比較人性的處理辦法,死刑犯執行後全部火葬,然後把骨灰交給家屬。
3、為了給被害人家屬一個交代。
如果死刑犯執行後直接把遺體交給家屬,家屬可能會給死刑犯辦葬禮,而受害者的家屬又會作何感想,雙方之間很可能就會鬧出事兒來,甚至再次造成人員傷亡。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所以直接將所以保險起見,還是將死刑犯的骨灰就給家屬比較合適。
結語。
法律是無情的,希望所有人都不要去觸犯法律,至少也要為自己的家人著想,要記住惡人最終都要為自己所做的一切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