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男女成婚年齡問題,既有其一定的自然屬性,也有其社會屬性的因素。中國古代人們觀念中講究多子多福,如《詩經·大雅·假樂》中就有“千祿百福,子孫千億”的頌辭。因而提倡早婚早育。早婚的程度由於歷史變遷及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各代略有不同。
《周禮》上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之說,有人認為周代時實行晚婚。其實這只是給男女婚嫁規定的一個最高年限。《孔子家語》記載魯哀公問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十四而化,是則可以生民矣。聞禮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豈不晚哉?”孔子回答說:“夫禮,言其極也,不是過也。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許嫁,有通人之道。”《孔子家語》雖系漢代後的偽書,但亦可反映出古代人的婚齡觀念。是以“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作為不能超過的最高婚齡年限,而男子二十而冠即可娶妻“有室”,女子十五“通人道”,既可許嫁,二十和十五分別作為男女婚齡的起點年限。實際上承認了早婚的合理性。
無論古代人對婚齡有多少種觀念和認識,而對婚齡起決定作用的最重要因案卻是社會政治經濟因素。要使社會財富成倍地增長,必須加速人口增殖,在社會生產力尚不發達的古代,人口增殖就意味著生產力的增加。尤其中國以農業立國,地大物博,由於生產方式落後,對土地耕種和利用一切都依賴人工。而要使人口快速增殖就必須提倡早婚早育,因此農村至今還流傳著“早種稻子早得谷,早娶媳婦早得助,早生兒子早得福”的諺語。因此春秋時墨子就主張“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他認為婚齡提前,平均三年生一子,十年就能生兩三個子女,早婚十年人口就會倍增,社會生產力就會大大增加。墨子的早婚理論為封建統治者提供了人口政策的依據,封建帝王為了富國強兵無不以法令強制推行早婚,以求儘快增加勞動生產力和兵丁。像春秋時齊桓公就下令男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越王勾踐與吳國戰敗後,為了厲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訓”的復仇計劃,曾經下令“男二十、女十七不婚,其父母有罪”(《越絕書》)。漢惠帝時為了增加國庫收入,下令“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增收五倍的人頭稅。漢朝皇帝都是早婚的典型人物。如漢惠娶外甥女張皇后時,張皇后年僅十餘歲;漢昭帝八歲繼位,立上官皇后年僅六歲,漢昭帝死時,上官皇后十四五歲便成了寡婦。漢平帝九歲繼位,王莽便把九歲的女兒嫁給他,立為皇后。王莽篡權後,年僅十七八歲守寡的王皇后又被立為安定太后。漢代的其他皇帝及諸侯王一般都是十五六歲成婚,所娶皇后王妃一般只是十三四歲。漢朝著名女學者班昭嫁曹氏時年僅十四歲。到了晉朝,晉武帝泰始九年(273)詔令:“女年十七不嫁,長吏配之。”比漢代徵收人頭稅更為嚴厲。
《晉書·烈女傳》記載的幾個女子如嚴憲“年十三適於杜氏”。王廣之女十五歲適梅芳,尤憐年十三適安京。可見晉代早婚年齡不亞於漢代。南北朝時,《魏書·高允傳》記載北魏“諸王十五,便賜妻別居”。《魏書·穆紹傳》記載穆紹“年十一尚琅邪公主”。說明北魏時男子十一至十五歲便成婚,女子成婚年齡更小。到北周時,《周書·武帝紀》記載周武帝建德三年(574)詔令:“自今以後,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寡鰥,所在軍民,以時嫁娶。”南北朝時,由於數百年戰亂不休,人口驟減,以致土地荒蕪,田無力夫,兵乏壯丁。所以統治者為了繁衍增殖人口,儘可能地推行早婚,以致婚齡低於男女生育機能發育成熟期。
到了唐朝,社會趨於安定,婚齡稍有放寬,唐太宗曾下詔令:“民年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愛。《新唐書,太宗本紀)》。時過不到百年,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又下詔:“男子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街。書:食貨志》)再次推行早婚。宋代以後基本上裝唐代開元令,但是,司馬光《書儀》及《朱子家禮》都認為婚齡男應在十六歲以上,女十四歲以上。明清之時基本沿襲了這一標準。
在古代文學作品中,也能反映出民間早婚風俗。如漢樂府詩《孔雀東南飛》中描寫焦仲卿妻劉氏女:“十六誦詩書,十七嫁為婦,心中常苦悲……”唐代李白《長幹行》中有“十四為君婦,羞顏未嘗開”之詩句;梁武帝《河中水之歌》:“河中之水向東流,洛陽女兒名莫愁,十三能織素,十四採桑陌南頭。十五嫁為盧郎婦,十六生兒似阿猴。”唐代詩人白居易曾在一首詩中談及早婚觀念:“嫁娶即不早,生育常苦遲,兒女未成人,父母已衰羸。”認為婚齡太晚而造成生育太遲,子女未成人而父母已衰老,形成贍養父母的困難。這是民間早婚的普遍心理狀態。
中國古代早婚是比較普遍的歷史現象,但也並不是所有的人都絕對實行早婚。一些有識之士反對早婚,並指出早婚的危害。如漢代王吉就認為:“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漢書·王吉傳》)宋代司馬光《家範》中也指出日低形成的種種危害,而主張婚齡應稍有提高,以待成年後再婚配。
再者,作為單個的具體人來說,因具體的個人及家庭情況不同,所以也有晚婚者。作為女子來說,晚婚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因貌醜無人聘要而造成晚婚。如劉向《列女傳》記載戰國時齊國無鹽(今山東東平縣)醜女鍾離春長得奇醜無比,高額凹目,結喉肥項,駝背突胸,長指大腳,膚色如漆,頭髮枯黃而稀少,從頭到腳無一可取之處。所以她年屆四十仍是一個嫁不出去的老處女。二是為娼從良及放還的宮女晚婚。“昔為娼家女,今為蕩子婦”,從良出嫁時往往青春已逝。而歷代帝王宮中大量選民間良家女子做宮女,入宮時大多都是“娉娉婷婷十三餘”的豆蔻年華,如未能蒙帝王恩寵晉升妃嬪,放還出宮時大多是年屆三旬,紅顏凋謝,這種情況造成的晚婚歷代都有,而且多見。三是勞動人民的貧家女子,因無力置辦嫁資而延誤青春年華形成晚婚。如白居易《長慶記》一詩中就描述道:“紅樓富家女,金縷繡羅孺,見人不斂手,嬌痴二八初。母兄未開口,已嫁不須臾。綠窗窮家女,寂寞二十餘,荊釵不值錢,衣上無珍珠。幾回人慾聘,臨日又踟躕。主人會良媒,置酒滿玉壺。四座且勿飲,聽我歌兩途。富家女易嫁,嫁早輕其夫。貧家女難嫁,嫁晚孝於姑。聞君欲娶婦,娶婦意何如?”說明富家女一般早婚,十五六歲情竇未開還很嬌痴就已出嫁,而貧家女二十多歲因缺乏嫁妝還找不到婆家。秦韜玉《貧女》詩也借貧家女之口感嘆到:“蓬門未識綺羅香,擬託良媒益自傷。誰愛風流高格調,共憐時世儉梳妝。敢將十指誇纖巧,不把雙眉鬥畫長。苦恨年年壓金線,為他人做嫁衣裝。”這種出身微賤的貧家女雖然十指纖巧,風流高格調但因貧窮找不到良媒嫁不到如意郎君,也只能是年年為他人做嫁衣裳,自己的婚事沒有著落。五代時曹衍《貧女》詩也寫一位貧窮婦女:“自恨無媒出嫁遲,老來方始遇佳期。滿頭白髮為新婦,笑煞富家年少兒。”說明古代勞動人民的貧困家庭,晚婚還是比較多的。
古代男子也有因各種不同情況而晚婚者。一是本人品行不良,被當時人們瞧不起,所以難覓佳偶。如漢高祖劉邦少壯時“好酒及色”,又“不事家人生產作業”(《史記·高祖本紀》),是一個地道的無賴之徒,所以,大約到三十多歲才與呂雉成親。《漢書·於定國傳》記載於永少時不習學業,而且放浪形骸,“嗜酒多過失”,系一酒色之徒,所以長期未婚,直到“年且三十,乃折節修行”,重新做人,才“尚館陶公主”。後世這種情況還比較多,如梁太祖朱溫、周太祖郭威、明太祖朱元璋之流大抵皆如此。二是因為學業而誤婚期導致晚婚。科舉制度下,許多貧士寒儒為步入仕途求官,不得不寒窗苦讀或外出遊學,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往往到功成名就、仕途春風得意日,成了大齡青年。不可否認這些人中有不少人希望功成名就之後再尋覓門當戶對的佳偶。三是因社會動亂而造成晚婚,這種情況在古代軍士中很多。往往十五六歲從軍遠征而誤卻婚期,所以古代政府如三國魏晉南北朝時,常在各郡錄送寡婦以及罪人妻女配嫁軍士,可見其婚齡不會太低。四是因家境貧寒,拿不出適當的聘禮,所以難覓佳偶。這種情況在勞動人民中比較普遍多見,有的甚至打一輩子光棍也不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