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觸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創始人,微商的代表性人物龔文祥的一則群公告刷屏網路,在群公告中,龔文祥說他被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專案組聯合查處,公司已經破產,高額處罰個人已經到了負債累累,賣房賣車,傾家蕩產,身無分文的滅頂之災地步。
以下為龔文祥公開信:
一、網際網路全面清查
龔文祥本人也在微博上發聲:“我在上週已經好幾條發朋友圈透露:國家將從網路大V,帶貨主播,從明星來整頓了,下一個就是短影片直播行業。
二、電商平臺下一個嚴查物件
電商是稅務違法重災區,國家暫時沒查,不代表以後不查,更不代表偷稅漏稅的人就可以一直逍遙法外。事實上,電商領域是稅務稽查最容易的領域,因為所有的交易資料都儲存在伺服器上面,稅務機關可以隨時調閱這些歷史資料,很容易算出來經營者應該交多少的稅。
在這裡,不說這位龔老闆如何高調炫富。我們討論一個嚴肅的話題:公司偷稅漏稅,為什麼會讓老闆賣房賣車、陷入身無分文的滅頂之災?
我們經常說“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這裡的“有限”是什麼意思呢?是這家公司的發展前途有限嗎?不是,這裡的“有限”,是指這家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三、舉例詳情說明
舉個例子,張三、李四兩個人投資開一家桃桃有限公司,這家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張三持股70%,認繳註冊資本為70萬元,李四持股30%,認繳註冊資本30萬元。如果桃桃有限公司合同違約,經過法院判決,需要賠償債權人300萬元,那怎麼賠呢?
看桃桃有限公司有多少資產,把公司所有的資產變賣了,賠給債權人。如果資產都賣了,也不夠賠的,法院會宣告桃桃有限公司破產,破產的意思,就是不會全額賠給債權人了,有多少資產,變賣後,按照法定的順序償還債務。在破產的情況下,基本上債權人只能拿到很少的賠償款。
那債權人能找股東張三、李四,要求他們賠償嗎?一般情況下不能。有兩種情況可以,第一種情況,股東張三、李四雖然認繳了70萬、30萬,但是他們的註冊資金並沒有實繳到位,債權人就可以要求股東把欠繳的註冊資金繳付到公司,然後再賠償給債權人。此種情況下,不管章程寫的出資期限有沒有到,都要在破產清算的時候繳付到位,也不受民法上三年追償期限的限制。第二種情況,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股東張三、李四的個人資產和桃桃有限公司的公司資產不分,比如,張三用他的個人銀行賬戶收取桃桃公司的營業款,張三開著桃桃有限公司名下的車去旅遊,張三拿家裡購買空調的發票到桃桃有限公司報銷等,此種情況下,張三對桃桃有限公司的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桃桃有限公司還不上的錢,股東張三要用他的個人財產、家庭財產來償還。
四、企業務必開具發票
長財諮詢的諮詢顧問在做諮詢專案的時候,發現不少中小企業主,雖然註冊了公司,合同也是用公司的名義籤的,但是,銷售收款、採購付款、發工資等,都是透過股東的個人銀行賬戶收款、付款的,銷售不開發票,採購也不索要發票。那註冊這樣的公司有什麼意義呢?這種情況下,公司完全是一個空殼,所以股東也享受不到“有限”責任的好處。
當然,上面說的都是民事責任。也就是企業與客戶、供應商、員工等相關方發生訴訟,需要承擔的經濟上的責任。
我們回到主題,對於企業因為偷稅漏稅而需要承擔的責任,並不是我們剛才說的民事責任,而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就是行政法規定的責任,一般有罰款、滯納金、取消業務資質等形式。
罰款、滯納金,一般人都懂,就是要把錢交給國家,這裡既可能罰企業的錢,也可能罰個人的錢。那是不是像龔老闆在群公告中說的那樣,只要人氣在,就能東山再起呢?沒有那麼簡單,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企業破產的,且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經理、廠長,三年之內是不能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對於快速變化的網際網路來說,三年時間很長。等他三年後迴歸,很可能人氣早就過了。
不管怎麼樣,這麼龔老闆沒有被關進監獄,還能發聲,已經是他的造化了。在此,重複他的血淚教訓“一定要打公賬、一定要打公賬、一定要打公賬”。
公是公,私是私,公司是公司。股東只是公司的“奶媽”,公司小的時候,股東要扶持公司長大;公司大了,就是社會的公司、國家的公司。
五、在企業經營長期發展來看,長財諮詢給大家幾點啟示:
1、目前來看,微信、支付寶這種線上方式收款,風險很大,尤其金額較大的時候,存在被稅務稽查的風險。
2、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稅務局對於明星、網紅、微商等會持續加強稅務監管。
3、根據央行檔案,明年3月1日起,個人收款碼將不得用於經營收款。也是,加強監管的一個風向。
4、依法納稅是義務。無論如何切忌不可偷稅漏稅,合規經營才是正道。儘快做好稅務合規性經營,避免出現稅務風險。否則,一旦查出,後果無法承擔。
5、金稅四期上線,各類稅務稽查只會愈加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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