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壩心鎮綜合農貿市場全保珍經營銷售的綠豆芽(散裝稱重),亞硫酸鹽(以SO₂計,實測值:0.086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0.02g/kg)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亞硫酸鹽(以 SO₂計)是國內外常用的一種食品新增劑,通常情況下以焦亞硫酸鉀、焦亞硫酸鈉、亞硫酸鈉、亞硫酸氫鈉、低亞硫酸鈉等亞硫酸鹽的形式添加於食品中或採用硫磺燻蒸的方式用於食品加工處理。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的作用。長期食用亞硫酸鹽超標的食品,可能引起噁心、嘔吐等胃腸道反應。《豆芽衛生標準》(GB 22556—2008)中規定,豆芽中的亞硫酸鹽(以SO2計)應符合≤0.02g/kg的要求。豆芽中亞硫酸鹽超標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使豆芽外觀白淨,使用了加入漂白劑的水進行浸泡。
2.江西南昌市紅寶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紅河縣大羊街鄉人人樂超市經營銷售的果凍(散裝稱重),菌落總數(實測值:2900,12000,110000,5400,3000CFU/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n=5,c=2,m=100,M=1000CFU/g);大腸菌群(實測值:310,25,360,33,160CFU/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n=5,c=2,m=10,M=100CFU/g)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大腸菌群並非細菌學分類命名,而是衛生細菌領域的用語,它不代表某一個或某一屬細菌,而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組與糞便汙染有關的細菌。大腸菌群分佈較廣,在溫血動物糞便和自然界廣泛存在。調查研究表明,大腸菌群細菌多存在於溫血動物糞便、人類經常活動的場所以及有糞便汙染的地方,人、畜糞便對外界環境的汙染是大腸菌群在自然界存在的主要原因。糞便中多以典型大腸桿菌為主,而外界環境中則以大腸菌群其他型別較多。大腸菌群最初作為腸道致病菌而被用於水質檢驗,現已被我國和國外許多國家廣泛用作食品衛生質量檢驗的指示菌。
3.廣東揭陽市揭東區喜又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祿豐縣仁興鎮鴻麗生活超市經營銷售的什錦大果凍(散裝稱重),菌落總數(實測值:460,2000,760,1500,470CFU/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n=5,c=2,m=100,M=1000CFU/g)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4.河南漯河市恆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馬關江菊超市經營銷售的溢口香蘋果味果凍(散裝稱重),菌落總數(實測值:850,740,400,180,65,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n=5,c=2,m=100,M=1000CFU/g)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菌落總數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如需氧情況、營養條件、pH、培養溫度和時間等)每克(每毫升)檢樣所生長出來的細菌菌落總數。按國家標準方法規定,即在需氧情況下,37℃培養48h,能在普通營養瓊脂平板上生長的細菌菌落總數,所以厭氧或微需氧菌、有特殊營養要求的以及非嗜中溫的細菌,由於現有條件不能滿足其生理需求,故難以繁殖生長。因此菌落總數並不表示實際中的所有細菌總數,菌落總數並不能區分其中細菌的種類,所以有時被稱為雜菌數,需氧菌數等。菌落總數測定是用來判定食品被細菌汙染的程度及衛生質量,它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以便對被檢樣品做出適當的衛生學評價。菌落總數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標誌著食品衛生質量的優劣。食品中菌落總數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生產企業所使用的原輔料初始菌落數較高;也可能是生產加工過程中衛生條件控制不嚴格;還可能與產品包裝密封不嚴、儲運條件控制不當等有關。
5.雲南欣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華寧縣華溪鎮農貿市場胡躍瓊攤經營銷售的欣如意味精(200克/袋),穀氨酸鈉(實測值:46.5%,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80.0%)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6.雲南欣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紅河縣大羊街鄉人人樂超市經營銷售的欣如意味精(100克/袋),穀氨酸鈉(實測值:36.8%,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80.0%)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穀氨酸鈉(C5H8NO4Na)是穀氨酸的鈉鹽,味精的主要成分,屬於天然的最豐富的非必需氨基酸之一,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其歸於“公認安全”(GRAS),我國和歐盟則視為食品新增劑。主要作用是增加食品的鮮味,在中國菜裡用的最多,也可用於湯和調味汁。鰹魚(柴魚片)、雞肉、豬肉、牛肉等蛋白質或幹香菇、松茸等菇菌類經過熬煮,也可以獲取相同物質。我國自1965年以來已全部採用糖質或澱粉原料生產穀氨酸,然後經等電點結晶沉澱、離子交換或鋅鹽法精製等方法提取穀氨酸,再經脫色、脫鐵、蒸發、結晶等工序製成穀氨酸鈉結晶。我國頒佈的《穀氨酸鈉(味精)》(GB/T 8967—2007)中規定,穀氨酸鈉(味精)應符合穀氨酸鈉≥99%;加鹽味精應符合穀氨酸鈉≥80%。味精中谷氨酸鈉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為控制成本,新增氯化鈉,導致穀氨酸鈉含量不足。穀氨酸鈉不達標主要影響味精的品質,表明產品鮮味不足、質量不過關,但是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7.昆明經開區來福調料廠生產、昆明市盤龍區橋橋副食店經營銷售的料酒(500ml/瓶),氨基酸態氮(以氮計,實測值:0.046g/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0.2g/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氨基酸態氮指的是以氨基酸形式存在的氮元素的含量。氨基酸態氮是判定發酵產品如:醬油、醬、料酒、蠔油、蝦油、魚露等調味料發酵程度的特性指標。該指標越高,說明調味料中的氨基酸含量越高,鮮味越好。所以大多數企業都在不斷的提升公司的配製技術和研發技術,以達到高氨基酸態氮的標準,從而以達到更高的商業價值。氨基酸態氮不達標,可能是由於生產工藝不符合標準要求,或者是產品與已制定指標不匹配等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產品配方缺陷,還有可能是個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為降低成本而偷工減料、以次充好。
8.雲南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文山市同輝超市泰民店經營銷售的料掌櫃特酸黑米調味汁(500ml/瓶),總酸(以乙酸計,實測值:3.5g/100m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3.5g/100m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總酸(以乙酸計),是調味品,尤其是食醋的特徵性品質指標之一。一般而言,總酸含量越高說明食醋發酵程度越高,酸味越濃。總酸不合格主要影響產品的品質。《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GB 2719—2018)中規定食醋中總酸(以乙酸計)不得低於3.5g/100mL。調味汁中總酸含量不達標的原因,可能是生產企業生產工藝控制不嚴,未按標籤明示值要求組織生產;還有可能是出廠檢驗把關不嚴。
9.金平縣誌光酒坊生產、金平山裡農家分店經營銷售的包穀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實測值:0.00114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10.金平縣喜望橋好口福酒廠生產、金平左記貴州牛肉館經營銷售的包穀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實測值:0.000300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11.箇舊市雞街鎮乍甸華氏酒坊生產銷售的包穀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實測值:0.0177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12.文山市丘北縣膩腳彝族鄉邵壽恆生產、文山市醉品藥膳雞館經營銷售的包穀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實測值:0.0197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13.姚安縣張老表純糧酒坊生產銷售的高粱酒(散裝),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實測值:0.165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甜蜜素,其化學名稱為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屬於食品新增劑中的甜味劑,目前已廣泛應用於食品加工製造中。少量的甜蜜素對人體沒有影響,可隨身體代謝排出體外,在身體內不會有蓄積,若長期過量食用甜蜜素超標的食品可能會對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一定影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本次監督抽檢發現有1批次白酒樣品存在使用甜蜜素的情況。可能是個別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同時為改善產品的口感,在白酒中新增甜蜜素等甜味劑來調節口感,達到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的目的。
14.金平傣皓種養專業合作社生產銷售的紫薯酒,甲醇(實測值:1.08g/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0.6g/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15.昭通市昭陽區灑漁鎮大橋村戴俊生產銷售的蘋果酒,甲醇(實測值:6.62g/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2.0g/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16.漾濞孟家老酒坊生產銷售的苦蕎酒(散裝),甲醇(實測值:0.705g/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0.6g/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17.雲龍縣喬生商貿服務部生產銷售的苦蕎酒(散裝),甲醇(實測值:1.29g/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0.6g/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甲醇是一種麻醉性較強的無色液體,又稱“木醇”或“木精”,它能無限溶於酒精和水中。甲醇有酒精的外觀,有溫和的酒精氣味,有燒灼感,甲醇對人體的危害性較大,白酒中甲醇超標會產生以下危害:對中樞神經系統有麻醉作用;對視神經和視網膜有特殊選擇作用,引起視神經及視網膜病變,可有視物模糊、複視等,重者失明。急性中毒:短時大量吸入出現輕度眼上呼吸道刺激症狀(口服有胃腸道刺激症狀);經一段時間潛伏期後出現頭痛、頭暈、乏力、眩暈、酒醉感、意識朦朧、譫妄,甚至昏迷。代謝性酸中毒時出現二氧化碳結合力下降、呼吸加速等。慢性影響:神經衰弱綜合徵,植物神經功能失調,粘膜刺激,視力減退等。面板出現脫脂、皮炎等。
18.昆明市經開區來福調料廠生產、昆明市五華區虹山麗萍醬菜店經營銷售的黃酒(480mL/瓶 8.0%vol),酒精度(實測值:5.7%vo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8.0%vo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19.馬關吉雲酒廠生產、丘北樹皮心連心購物廣場經營銷售的吉雲包穀酒(2.25L/瓶 50%vol),酒精度(實測值:40.9%vo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49.0-51.0%vo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20.保山禧源春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騰衝市固東鎮浙聯百貨店經營銷售的禧源春糯米酒(液態法白酒 2.2L/瓶 36%vol),酒精度(實測值:30.8%vo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35-37%vo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21.普洱開興釀酒總廠生產、瀾滄萬福超市經營銷售的自烤酒(850ML/瓶 42%vol 固液法白酒),酒精度(實測值:32.8%vo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值:41-43%vol)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酒精度又稱酒度,是指在20℃時,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數,即體積(容量)的百分數。酒精度是酒的一個理化指標,酒精度含量應符合其標籤明示值。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部分生產企業質量控制不當,包裝不嚴密造成酒精揮發;或者企業檢驗能力不足造成檢驗結果偏差;還有可能生產企業為了盈利,低度酒冒充高度酒售賣。
22.普洱市9景谷林苑酒廠生產、玉溪市紅塔區彩虹市場鄧士明經營銷售的銘成50度雲南米酒(500ml/瓶 50%vol),三氯蔗糖(實測值:0.0254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23.青龍農貿市場朱秀英經營銷售的黃豆芽(散裝稱重),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實測值:0.0267m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24.青龍農貿市場白春美經營銷售的綠豆芽(散裝稱重),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實測值:0.0264m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25.青龍農貿市場白春美經營銷售的黃豆芽(散裝稱重),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實測值:0.175m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26.壩心鎮綜合農貿市場全保珍經營銷售的黃豆芽(散裝稱重),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實測值:0.0196m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27.壩心鎮綜合農貿市場全保珍經營銷售的黑料豆芽(散裝稱重),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實測值:0.00796m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及相關標準規定;
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又稱防落素、保果靈,是一種植物生長調節劑。主要用於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類生根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 第11號)中規定,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的豆芽。豆芽中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可能是由於生產者在豆芽生產過程中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產量,從而違規使用相關農藥。
|傳遞食品安全狀況 |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守護民生飲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