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歷史,放眼現在,中國積極貫徹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女性的人格受到了尊重,權利得到了保障。
1950年,在由鄧穎超同志帶領的中央婦聯在多次討論修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正式頒佈,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女性的權益,也是新中國成立後出臺的第一部法律。
一新娘自殺,毛澤東生氣地寫下九篇文章
在男尊女卑的舊社會,封建婚姻制度籠罩著每一個家庭,子女婚姻常常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頻頻出現一夫多妻、童養媳、包辦買賣婚姻等現象,常常是女性被拖入痛苦的深淵。
所謂婚姻自由在那時可望不可即,很大程度上也阻礙著社會的進步發展。民國八年,湖南長沙發生的一件悲劇惹得民眾議論聲紛紛,毛澤東聽說後更是十分惱怒,連著發表了九篇文章來表達自己對這件事的看法。
這件事給毛澤東留下深刻的影響,讓他在建國之後做的第一件事,便是著手製定一部有關婚姻問題的法律。到底是什麼大事讓一個國家領導人對此耿耿於懷幾十年呢?
事件的主人公是一個長沙的小姑娘,名喚趙五貞,家裡做著小本生意,所以家境還算不錯,父母對於女兒的教育,也是十分重視。
從小便送她進學堂讀書識字,學習琴棋書畫、女紅烹飪,全面發展的趙五貞,相比起其他舊社會女性,她心靈手巧,德才兼備,在思想方面比其他人領先一步。
但是在腐朽的舊社會,封建思想紮根在人們腦子裡的,我們現在享受的婚戀自由,在那個時代的父母長輩眼裡,就是傷風敗俗、有傷風化的事情。趙五貞的父母當然也不例外。
到了趙五貞婚配的年紀,媒人便上門說親,而他的父母在沒有經過女兒同意的情況下便私自給她定下了一門親事,對方是同一條街上做古董生意的吳五。
這個吳五在當地也是十分“出名”的,長得略磕磣,還有個兇悍的母親。自己已經三十多歲,且娶過妻子,但妻子在她婆婆的刁難下,已經不在人世,這樣的家庭那麼趙五貞的父母為何還接受這門親事?
說到底是趙五貞父母眼界狹隘,看上了對方的家境實力,只憑吳家帶來的彩禮,就讓他們妥協,覺得自己的女兒嫁過去便可以過上穿金戴銀、吃香喝辣的日子,便草草決定了她的終身大事。
趙五貞自然也知道這個吳五的情況,但是性格溫順的她,即使有再多的不情願也沒有違背父母的意思,只是常常唉聲嘆氣、愁容滿面,父母自然也看出了女兒的不滿,但是婚姻之事向來是父母做主,不願意也得嫁。
轉眼婚期便至,一早母親和姐姐便給趙五貞描眉畫眼,打扮得好不漂亮,母親不放心又檢查了一遍,發現她打了綁腿,趙五貞解釋說是因為天冷,母親見迎親花轎已到門口,便沒有在意。
一路上鑼鼓喧天,花轎浩浩蕩蕩地前行著,快到吳家時,突然有人發現,花轎內有血滲出,眾人知道大事不好,轎伕趕忙抬到吳家門口,掀起簾子一看,一片血泊。
趙五貞臉色慘白,身旁一把剃刀,綁腿已被解開,奄奄一息的她在被送到醫院前便早已沒了生氣,父母痛哭流涕,但為時已晚,一朵嬌嫩的花就這樣永遠的凋謝了......
趙五貞自殺的事引起了不小的風波,社會一片輿論,而正在湖南的毛澤東的心也被這件事揪動著,義憤填膺的他在《大公報》《女屆鍾》等連發九篇文章,抨擊“封建婚姻制度悲劇的根源在於整個社會制度的黑暗與腐朽。”
對於女性權利的提升也開始慢慢普及,1928年,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婦女運動決議案》中,中國共產黨指出“在農婦宣傳工作中應直接提出與農婦利益相關的明確要求,反對童養媳,多妻制,強迫出嫁,買賣婦女......”
1930年,中央提出廢除封建宗法關係的指令習慣,訂立新的婚姻家庭法律。1931中國共產黨發表了最初用來解決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文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一女三嫁“劉巧兒案”
雖然已經有關於婚姻的條例頒佈,黨的宣傳工作也在不斷進行,但是早已紮根在老百姓腦中的封建思想也不是那麼容易剔除的,仍有些人還在包辦買賣婚姻。
新中國成立後風靡一時的影評劇《劉巧兒》講述的就是“20世紀中國八大名案”之一的“劉巧兒案”,原型是一個甘肅姑娘,叫封琴芝,此案直接推動了中國第一步婚姻法的宣傳普及。
1943年,就任專員和庭長的馬錫五深受民眾愛戴,作風深入、辦案公正的他來到華池縣檢查司法工作,突然衝出一名當地女青年,攔住了他的去路,聲稱自己要狀告生父......
馬錫五受理上訴,當即在村內幹部群眾中展開調查,多方面的瞭解案情,知道了此案原委是其父封彥貴為了索要聘禮,竟三次將女兒下嫁......
封芝琴4歲時就被他的父親包辦婚姻,與張金財的次子張柏兒訂婚。長大一些後,兩人也逐漸有了感情,但父親封彥貴卻覺得自己的女兒心靈手巧,當時也沒有收彩禮,虧了。
便挑唆女兒以“婚姻自由”為由提出解除婚姻,當時陝甘寧地區已經發表了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但是封琴芝卻表示自己願意與張柏兒結為夫妻。
父親不同意,暗地裡將她許配給張憲芝之子,並收取了人家2400法幣和28塊銀洋的彩禮,張金財得知此事便向政府告了狀,但是娃娃親和包辦婚姻都屬於封建婚姻,便被判處取消了這兩次婚姻。
此後兩人經常見面,封琴芝的母親也十分支援,但是他的父親卻因為貪財,又將女兒許配給了大她十幾歲的地主朱壽昌,得到了法幣8000元,銀元20和布料4匹的彩禮。
得知此事,封琴芝告知張家,張家人衝動之下闖進封家,連夜搶親成婚。封彥貴告至縣上,因為搶親是犯法的,縣司法局便判處張柏兒6個月有期徒刑,封琴芝悲痛欲絕。
聽說有個斷案明白的馬專員路過時,她毅然決定步行80公里也要狀告生父,馬錫五瞭解了封琴芝的想法,她表示自己自願與張柏兒結為夫妻,死也要在一起。馬錫五又對封彥貴和張金財進行了思想教育。
經過公開審判,封彥貴索要彩禮全部收回,科處勞役;張金財聚眾搶親,擾亂秩序,判半年徒刑;而張柏兒和封琴芝兩人自願結婚,按照婚姻法婚姻有效。此案的審判眾人都認為合情合理,馬錫五也被當地人譽為“馬青天”。
第一部法律的頒佈實施
封琴芝爭取婚姻自由的故事塵埃落定,但是此案的影響力卻越來越大。1948年秋冬起,劉少奇同志帶來毛主席的一些指令,便同婦委會的同志們開始了《婚姻法》的起草佈置工作:
新中國即將成立,我們中國必須要有一部關於婚姻制度的法律,統一婦女運動的方針與政策。
於是便成立了由鄧穎超同志帶領的“起草小組”,開始了《婚姻法》的編制工作,每字每句都經過大家的討論,字斟句酌,調查研究。毛澤東說要用群眾的語言改改,通俗易懂一些。
其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便是離婚自由問題,鄧穎超建議“一方若堅持離婚便可以離婚”,有人同意也有人反對,經過調查得出結果:所有離婚案件中大多數是女性提出離婚的,受舊思想的影響,很多農村婦女因為離婚不自由自殺或被殺,所以離婚自由對婦女是有利的。
1949年3月,草案經幾番修改後於1950年1月由中央婦委送至黨中央,鄧穎超同志的意見也被採納,4月,《婚姻法》經中央審議透過。5月1日,在慶祝勞動節的熱潮中,我國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正式頒佈實施。
此法被毛澤東譽為“僅次於憲法的根本大法”,他強調要讓女性有自主權,讓婦女擺脫包辦婚姻的陰影,實現婚姻自由,做新時代女性,有權利休夫,實現男女平等。
但是萬事開頭難,婚姻法實施起來並不是一帆風順的。1950年到1951年是婚姻法宣傳的高潮期,但是在女性權利得到保障的同時,一些男性偏執理解,認為婚姻法只對婦女有利。
婚姻法的實施,雖然有一定的成效,掀起了一輪洶湧的婚姻浪潮,但同時離婚率大大提高,也有人稱其為“離婚法”,但是也帶來了一些不好的後果。
許多婦女勇敢提出離婚,而一些男性幹部因為對該法的牴觸,不理會或者反對女性提出的婚姻訴求,讓尋求出路無果的廣大女性,繼續飽受著家庭的虐待,甚至因此變本加厲,付出生命的代價。
陝西一女子因不滿意家中定下的婚約,企圖解除,向某幹部反應卻不予理睬。該幹部甚至在全鄉面前辱罵該女子不要臉,使得女子羞愧難當,在被關押兩天後,選擇了上吊自殺。
婚姻法的推行受到了限制,濃厚的封建思想讓許多人都對婚姻法有一些牴觸情緒,擔心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以生命為代價拒絕逼婚
一位鄭州市民曾講述了這樣一件事,1950年7月,姐姐與鄰村一個小夥子自由戀愛,兩人情投意合,便想著走進婚姻的殿堂,然而正在談婚論嫁的時候,冒出一戶姓秦的人家。
秦家人說曾在他家經濟困難時借給他們幾十塊錢,現在不用他們還錢,但是要讓姐姐嫁到他們家,做他秦家的兒媳婦。父母沒辦法,便要姐姐同鄰村小夥子斷了聯絡。
姐姐不願意,於是找到村裡和鄉里幹部請求做主,但是幹部卻說這是家務事,他們不插手。姐姐被逼的沒辦法,晚上投井自盡,這事竟然也不了了之。
這種慘案在當時十分普遍,因為封建思想的禁錮,人們的思維無法在短時間內進行轉變,造成了無辜生命的枉死,也讓不少婦女不敢發聲,無法衝破舊的觀念,阻礙了婚姻法的推進。
但是眼前的困境並沒有讓他們輕言放棄,仍舊為實現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不斷的努力。如果沒有婚姻法的推行,到現在我們仍會被捆綁在封建婚姻的悲劇中,面臨的死亡悲劇也會更為嚴重。
針對這種情況,在1952年,全國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宣傳運動,《婚姻法》在每家每戶都進行了普及,全國成年人近一半都受到了教育,女性也拿起武器有力的捍衛著屬於自己的權利。
1953年,持續數月的《婚姻法》宣傳運動透過報紙、廣播、電影、戲劇等各種形式傳播,這場運動也獲得了初步的成功。
改善條例,認可“感情破裂”
1980年,《婚姻法》再經修改,還是離婚問題所引發的爭議,這是婚姻法修訂幾十年來無法避免的一個焦點,於是條例中又添加了一條: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這就不得不提起當時的一件大案——“遇羅錦離婚案”,它是《婚姻法》頒佈實施後仍無法避免的一件要案,也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的爭論。
這天,一位女子來到北京市人民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理由很簡單,兩人之間沒有愛情。來人正是大名鼎鼎遇羅克的妹妹遇羅錦。
她因為受到哥哥的牽連,被下放至農場勞教三年,迫於生活的她不得不與一個農民結婚,四年後她毅然選擇離婚,回到了北京發展。
後經人介紹,沒有戶口的她又與北京工廠上班的蔡鍾培結婚,蔡鍾培為她的事多處奔波,直到1979年,兄妹兩人剛得到平反,遇羅錦便與丈夫提出了離婚。
她知道,提出離婚,自己迎來的將是一片罵聲,也將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但是她沒有畏懼,還在雜誌上發表了一篇文章,講述了自己的心路歷程。
果不其然,在此案開始的那一刻,遇羅錦便背上了“忘恩負義”“沒良心”......的罵名,社會輿論的天平一邊倒,群眾紛紛站在蔡鍾培一方譴責遇羅錦,但她只是說:“他是個好人,但我和他之間沒有愛情,我們的物質生活不錯,但缺乏精神生活。”
而男方始終不同意,認為這只是她的藉口,她只不過是拿自己當一個跳板,虧欠自己的很多,現在這一舉動就是忘恩負義。
當時正值《婚姻法》的修改時期,於是此案便成了當時爭議最大的話題:一方堅持離婚,一方不同意,調解無效是准予離婚還是加以限制?
這個話題在委員會中議論紛紛,形成兩種聲音,雙方各執一詞:一方認為離婚自由原則是可以的,但喜新厭舊、婚外戀、小三插足等不應准予,另一方則認為婚姻當以感情為基礎,離婚不是一種懲罰手段。
1980年,眾人輾轉至別處,但此案依舊爭論不休,一個小同志講起了一件事:當時彭真同志在任書記時曾說當年在根據地時一個幹部和愛人感情不好,之後愛人喜歡上了別人,他要求離婚,但組織上一直沒有批准。
他一氣之下忍無可忍,掏出槍便把那個男人打傷了,彭真同志說:“要是早點批准就好了,現在雖不願處罰他但是他犯了法不得不罰。”
小同志又發下一份資料,是一個女記者採訪一個女犯人的材料,事件大概是說女犯人因不堪丈夫虐待,提出離婚未得到許可,忍無可忍,便毒殺了親夫。這件事給雙方代表很大觸動。
兩方在不斷調解下,在1950年釋出的離婚條款上加上了一個條件:審理離婚案件,需先進行調解,若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准予離婚。
而這件案子的最終判處結果為:因二人沒有感情基礎,是受政治迫害才草率結婚,所以准予離婚。
從1950年開始,《婚姻法》的多次頒佈及修訂,都是為了順應民意。1950年強調男女平等,到1980年強調權利與義務平等,2001年又強調夫妻價值觀的實質平等。到現在仍在不斷改進法律,都在進一步促進家庭的和諧,折射出時代的變遷,近幾十年來,我國男女的地位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頑固禮法被慢慢打破,婦女藉助國家的力量慢慢解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時代如何變,家庭永不可替代,而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的頒佈,也奠定了社會發展的基礎,影響深遠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