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胡廣欣
近日,涉及林志玲參加《極限挑戰》錄製的演出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法院判令被告喀什元純文化傳播公司支付林志玲《極限挑戰》第三季兩期節目演出費400萬元。
2017年7月,林志玲受邀參與錄製《極限挑戰》第三季,節目在2017年8月播出。
據民事判決書,2017年7月,元純公司與上海御葵影視文化工作室(普通合夥)簽訂《演出合同》,邀請藝人林志玲擔任《極限挑戰》節目嘉賓,參演費用共計400萬元,付款前提為:付款前,元純公司必須收到東方衛視出具的付款確認書,上必須有東方衛視蓋章和負責人簽字。
2017年10月,東方衛視員工胡某向元純公司傳送郵件,要求元純公司支付合同款,但元純公司表示並未收到東方衛視蓋章確認的通知書,故未支付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東方衛視已作為第三方確認御葵工作室的履約行為,故支援工作室要求元純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訴訟請求。二審駁回元純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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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邵梓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