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屏廣告忍無可忍?教你一招自動跳過
是不是總是要等啟動時的幾秒廣告。
這幾秒廣告是不是拖慢了 APP 啟動速度,又增加了耗電量。
合規君往期文章專門介紹了這幾秒廣告是開屏廣告。
傳送門:開屏廣告不講武德,工信部:打12321舉報!
作為IOS使用者的合規君,透過朋友圈發現
竟然!有遮蔽開屏廣告利器!
合規君還發現,不同軟體原理類似,主要是按照設定方式差異。
如上圖,該軟體就是透過查詢文字來實現跳過廣告的,一方面需要手動跳過,一方面如果是圖片按鈕可能就識別不出來。
如上圖(均來自朋友供圖),該軟體設定比較簡單,未付費的情況是出現提示資訊,可透過付費開通自動跳過。
當然,還有很多軟體可實現自動跳過開屏廣告,
其技術手段均是透過自動模擬點選實現的。
具體技術手段可參考:搶紅包拼手氣?別以為我不知道
提供遮蔽廣告技術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騰訊公司起訴“微信自動搶紅包”軟體運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19年4月16日公佈案件受理資訊。
合規君截止發文日並未查詢到案件審判進展情況或審判結果。
來看看,另一起因遮蔽廣告引起的糾紛。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給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也許“微信自動搶紅包”案件也在各方利益權衡中。
「騰訊」與「世界之窗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提要
騰訊公司系騰訊影片網站的經營者,該網站為使用者提供影片線上觀看服務。騰訊公司透過購買影視作品版權,提供“免費+廣告”及會員制的影視播放服務。
世界星輝公司系“世界之窗瀏覽器”的運營者,透過技術措施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廣告過濾”功能,使用者使用該功能後可以有效遮蔽騰訊公司網站在播放影片時的片頭廣告和暫停廣告。騰訊公司認為世界星輝公司透過“世界之窗瀏覽器”所實施的行為損害了其權益,故將世界星輝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觀點:
“免費+廣告”並非網際網路影片網站唯一或主要的生存模式,含有遮蔽軟體的製作、使用是經營者出於市場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的經營行為,同時也為網路使用者提供選擇的機會。
法院判決世界星輝公司開發、經營涉案具有選擇性過濾、遮蔽廣告功能的瀏覽器的行為認定不足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任何經營者均不負有尊重他人的商業模式、維護其他經營者的利益的義務,這是市場經濟競爭法則的體現。而且,競爭要在發展中考量,這種發展也要體現在行業的發展上,由此“免費+廣告”的商業模式,也不應是不變的,而是要順應技術、社會、網路使用者的需要進行調整。這種調整應當在市場的競爭環境下進行,而不是透過法律的規制來調整。
騰訊公司的瀏覽器也有與其所訴世界星輝公司運營的瀏覽器一樣的具有廣告過濾功能,並且能夠選擇、使用,達到過濾廣告的效果。由此看出,無論是世界星輝公司運營的瀏覽器,還是騰訊公司自己運營的瀏覽器,都具有廣告過濾功能的選擇、使用,都可達到遮蔽廣告的效果、目的。事實上,影片網站均採取會員可以不看或關閉廣告的方式,也是在其使用觀看影片的瀏覽器從技術上做到過濾、遮蔽廣告的效果、目的。這說明,瀏覽器具有廣告過濾功能是行業的慣例、共同的經營模式,是一種通用的功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達到了行業通行的程度。
二審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觀點:
工具類軟體經營者不得以破壞他人正當商業模式方式競爭獲得不當利益的標準。“免費+廣告”的商業模式是影片網站最為主要的商業模式,過濾廣告的行為具體非正當性。
法院認為:世界星輝公司的行為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行為。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或者利用應用程式、硬體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快進等限制措施”。
影片廣告過濾功能對於消費者利益及影片平臺利益均具有明顯損害。在市場經濟中,經營者對於其商業模式的選擇不能脫離消費者的接受程度,消費者難以接受的商業模式很難使得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得以維繫。對於影片網站而言,雖然免費影片加廣告的商業模式並非影片網站可以採用的唯一方式,但就目前情形看,消費者對於收費模式的接受程度有限,影片網站的收入相當部分仍來源於廣告。如果影片網站無法使用免費影片加廣告這一模式,而網路使用者較難接受收費模式,則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將很可能出現整個影片網站行業難以維繫的局面。
一點小想法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在二審判決書提出,在考慮廣告過濾功能對影片網站或上訴人利益的影響時,不能僅考慮本案的現實情形,而是應考慮該功能被認定具有正當性後可能產生的後續影響。
合規君更傾向於認同一審法院的觀點,有競爭就必然有損害,“商業模式”本身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競爭的產物,就是要將其留在自由競爭的領域,讓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決定其命運。
同理,開屏廣告作為App運營商的廣告收入的商業模式必然值得保護嗎?遮蔽廣告的行為,提升了使用者的體驗感,就不能引用“技術中立”,推導競爭行為具有正當性?
消費者是市場競爭行為的作用物件,是競爭結果和市場產品的承受者,提升消費者福利是法律追求的最終目標。網路時代,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足點應從主要規範經營者行為,延伸至經營者誠信經營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雙重角度。希望司法審判提供對消費者權益的關注度。
合規君認為,司法應保持謙抑的態度,不能對市場競爭造成不當干預。當法院主動提煉出競爭規則並判定競爭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時,需要對所提煉的競爭規則做詳細的論證。
網際網路時代,技術創新與不正當競爭之間的衝突、經營者利益與消費利益的價值排序、自由競爭與公平正義的衝突等問題,涉網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判定最終是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