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6月,張先生準備把自己在北京的一所房子賣掉,並透過中介很快找到了買家,張先生與買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收取了買家30萬元的訂(定)金。在張先生與買家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時,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張先生被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工作人員告知其手上的房產證是假的,張先生稱:“自己當場就蒙了”。
事情要追溯到8年前,2013年張先生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花了近100多萬元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地鐵站附近購買了一套商業用房,建築面積50平方米。合同簽訂後,張先生交付了近50萬元的首期款,餘款透過銀行貸款支付給開發商。辦理貸款後,張先生每月償還貸款6千多元。房屋於2015年交付給張先生,房產證於2018年交付給張先生。張先生在2020年7月時已經還清了全部房貸。張先生不明白自己買了8年的房子,房本怎麼可能是假的呢?在其手上的不動產證書上明明記載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局監製”,並蓋有登記機關的印章,在產權證第二頁上記載的房屋座落位置、面積也是正確的,以及房屋測繪平面圖也有。最關鍵的是,在權利人這裡也寫著張先生的名字。
那究竟是怎麼回事?真的房產證又在哪裡呢?為了弄明白事情的真相,張先生跑到北京市豐臺區政務服務中心查詢,經過查詢發現房子登記在北京某房產公司,即8年前賣方給自己的開發商。登記在開發商的名下意味著房子的權屬仍屬於開發商。張先生當即就報了警。幾經周折,張先生聯絡到到北京某房產公司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稱:“自己當年還沒入職,原來的工作人員已經不在了,先了解情況”。之後張先生並沒有等來事情的解決方案,唯有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到法院。在庭審中,被告卻辯稱未辦證的原因不在被告,至於原告手上的假房產證,被告不知情,沒有參與,是代辦證公司員工的個人行為,與被告無關,不應承擔逾期未辦證證的責任。
後查明,張先生手中的假房產證是由代辦公司的工作人員崔某看到路邊的小廣告而聯絡上專門製作假證的人制作的。崔某因此在2021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5千元。
最後,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了這樣的判決:解除原告張先生與被告北京某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退還購房款、賠償原告利息損失、稅費損失共計1231588.58元,並判決原告將房屋騰空交還被告。
小編認為,這起案件爭議的焦點是涉案房屋逾期未辦理房產證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在本案中,被告房產公司將逾期未辦證的責任推到原告及第三方代辦公司的身上,但在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同意委託出賣人指定的代辦機構向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轉移。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天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受人有權退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合同相對性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該案中,張先生雖然同意出賣人指定代辦機構向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轉移,但出賣人的辦證義務並沒有轉移,如因第三方代辦公司沒有在約定時間內辦理房產證,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仍由出賣人承擔。因此在該案中即使是由於第三方代辦公司的原因致使原告張先生逾期未取得房產證,被告北京某房產公司仍就該逾期辦證行為承擔違約責任。至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在該案中張先生也與北京某房產公司進行了約定,該約定賦予了張先生合同的解除權。故張先生在本案中主張解除合同並無不妥。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房產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小編也會繼續關注該案的上訴結果,並在第一時間分享。
小編在這裡也提醒廣大購房者,拿到房產證後可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查詢,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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