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對國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我們依然從中國歷史的縱向角度出發,聊一聊稅收與國家興亡的關係。
一、夏朝貢法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上古時代的夏商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三個朝代的稅收制度大同小異,國家的主要稅收來源是大禹開創的“九州貢法”。
《尚書》曰:“禹別九州,任土作貢。”
各地諸侯的土地按距離王城的遠近,劃分為“甸、侯、 綏、要 、荒”等五服,按不同的要求向王朝提供實物、特產、勞役、軍役等,比如我們熟知的大禹九鼎,其製作材料就是九州的諸侯進貢給大禹的,而大禹之所以在鼎上刻各州的地形山川和奇珍異物,並不是為了美觀好看,而是為了釐清各地諸侯的土地情況,和明確進獻奇珍異物的朝貢標準。
各個諸侯該進貢多少東西,看看鼎上他們地方有多大就知道了,各個諸侯該進貢什麼東西,看看鼎上他們是什麼特產就知道了。
從這點意義上看,九鼎就是實物版的夏朝“貢法”稅單,彰顯了中央王朝對九州諸侯的徵稅權力。
古人的智慧,厲害吧。
兩河文明的漢莫拉比法典是公元前十八世紀,為實物版的法律彙編,中華的大禹九鼎是公元前二十一世紀,為實物版的貢法稅單,東西方文明交相輝映。
二、商周——井田制
是井田制,這個制度呢一直深受儒家推崇,被儒家視為天下大同的制度基礎,不僅漢朝的王莽對井田制是身體力行,甚至到了明朝建文帝時期,方孝孺等人還一心要推行井田制,要不是朱棣靖難成功,估計明朝也來一次復古了。
井田制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由於關於井田制的相關考古資料的缺乏,有學者認為,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地理環境和氣候因素,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然而,隨著東周時期鐵製農具和牛耕的普及,以及周朝的京畿地區不斷縮小,井田制在春秋時期就逐漸瓦解了,又因周室實力的衰落,諸侯朝貢體系也宣告瓦解,畢竟,那是屬於春秋五霸戰國七雄的時代。
三、秦漢——編戶制度
漢承秦制,稅法一致。
秦朝是把納稅人即農民,編入戶籍,稱為編戶,實行按編戶徵收租賦和徵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兩漢賦稅制的主要內容是“租”和“賦”兩項,租是對土地徵收的稅,賦以丁計,是人頭稅。
編戶齊民是主體納稅人,農民的負擔是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
然而,土地兼併是千年難治的頑疾,即使漢武帝時期曾強力打壓豪民鉅富,仍無力抗拒這一歷史趨勢,漢朝本來就是人頭稅重,土地兼併後破產的農民無力繳納人頭稅和提供徭役,要麼投靠豪強地主,成為隱戶不用交稅,要麼淪為流民流竄四方,成為社會動盪不安的重要因素。
古有豪強地主設隱戶以偷稅漏稅,今有富豪權貴設慈善基金以偷稅漏稅,千古不易也。
而東漢又有獨特的國情,東漢開國皇帝劉秀賴以建國的政治軍事力量,就是地主豪強勢力,劉秀為了拉近與河北豪強的關係,還特地娶了豪強的人為老婆,這讓陰麗華很傷心啊。所以,東漢沒有奉行西漢一以貫之的打壓豪強地主的國策,終東漢一朝,豪強地主得到空前發展,終於進化到了豪強地主的高階形態——門閥士族。
一言以蔽之,兩漢以來的土地兼併,導致了大量的編戶齊民從政府的戶籍中消失,這大大加劇了國家的財政危機,卻大大加強了豪強士族的經濟勢力,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東漢以降至唐初的中古,終成門閥士族的天下。
四、唐朝——從租傭調製到兩稅法
唐朝的稅收制度,是中古史學界的一個熱點,因為唐朝稅收有很大的變化。
一開始,唐朝是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實行均田制,每個國民出生後,由國家出一塊地給這個人耕種,人死後國家收回,再重新給另一個人,在此期間國家向這個人收稅,主要收三種稅,租、庸、調。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穀物;調是人頭稅,交的是定量的絹或布;庸是徭役,當然,農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納絹代役,這樣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有利於農業生產。所以這項制度被稱為租庸調製。
因為實行了均田制和租庸調製,所以比起別的朝代,唐初的人民還是幸福的,一生下來國家就給你一塊地,現在國家敢給每個人一套房嗎,你勤奮的勞作還能不服徭役,所以唐初的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不是沒道理的,杜甫詩曰:
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
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
然而,土地兼併的老問題打破了盛世。
從唐初到唐中葉,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極速拉大,土地兼併空前盛行。
吏治腐敗導致政府對原來授田的農民,各種橫徵暴斂,農民不堪忍受,要麼紛紛逃亡,要麼出賣土地而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為佃客,而一旦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為繳納租傭調,這樣就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傭調製的維持也十分困難。
國有土地透過各種方式不斷地轉化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而均田制的基礎就是國家要有土地儲備,但政府已無地授田,因此均田制到了唐中葉已經是名存實亡。
面對土地兼併的不可逆轉,唐朝終於將人丁稅的租庸調製,轉為資產計稅的兩稅法。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 (故稱兩稅法) 。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據丁徵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
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兩稅法不再按丁徵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甚至連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稅。
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而後,以資產為宗的兩稅法發展了“間架稅”、“除陌錢”等種類,如“間架稅”就是唐朝的防產稅。
唐德宗時期,大唐沒錢,於是皇帝就對長安城的全部私有房產徵收間架稅,按房屋的等級和間數計徵:上等房子每年每間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間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間交多少,每年每間兩千文,很多人瞞報房產,於是唐德宗於讓四鄰舉報,查出誰家少報一間,“杖六十,告者賞錢五十貫,取於其家”(《舊唐書》),對富人連揍帶罰的稅收,著實的豐富了大唐的國庫。
然而,這麼有錢途的稅收,唐德宗卻只執行了半年,因為就在徵收“間架稅”的那年,五萬軍兵譁變長安,要把唐德宗趕下臺,他們的宣傳口號就是“不稅汝間架!”
一言以蔽之,因土地兼併的嚴重,唐朝從均田制租傭調製轉換成以資產計法的兩稅法,不僅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徵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兩稅法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