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姑娘都會有這樣一種印象:男方的婚前房產,加上自己的名字,就等於分了自己一半;沒加上自己的名字,就等於什麼都分不到。
其實,這兩種想法都存在誤解。加名可以視為共同共有,但共同共有並不等於一人一半。因為夫妻間關於共同財產的共有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叫“按份共有”,這種共有方式才是能明確確定共有份額的一種方式,“五五就五五”,“四六就四六”,沒有任何爭議。
而男方婚前的房產沒有加上自己的名字,也並不一定就完全跟自己無關。因為只有在男方全款購房的,婚後不存在該套房還貸的情況下,才跟女方無關;如果是按揭房,婚後有房貸,那在財產沒有約定各自所有的情況下,男方也相當於用婚後共同財產還貸,因此這個婚姻存續期間的還貸以及房子在此期間增值的部分,女性也是可以分一半的,並不是大家所認為的跟女性一點關係都沒有。
最典型的一個例子就是杭州男子婚前全款三套房都加上女方名字的案例。
案情簡介:
杭州的王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喬女士,並很快結婚生子。王先生婚前在杭州有三套全款買下的房子,為了表達誠意,在結婚時三套房子都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婚後兩人的狀態是:王先生基本沒有工作,在家負責帶孩子,收入靠收租。喬女士選擇在外工作掙錢,可能也是因為這點,時間長了,夫妻二人矛盾越積越多,最終喬女士在2020年起訴法院要求離婚,並且主張分割三套房產的60%,以及要拿回孩子的撫養權。
喬女士的理由是:丈夫這些年一直在家啃老,自己負責家庭開銷,對家庭付出較多,所以自己理應多分財產。
而王先生主張這些年的家庭開銷都是自己在承擔,而且一直都是自己照顧女兒,房子是他婚前買的,都加上女方的名字是因為當時的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他一個人名下,但是房子還是他個人婚前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三套房產的約25%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75%的份額,孩子撫養權歸王先生。
喬女士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判決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雙方爭議的三套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來確定雙方分配分額。
而雙方離婚時,兩人的孩子已經超過8歲,法官採用了孩子願意跟隨父親的意願,並且平時也確實是父親照顧孩子比較多,遂將孩子撫養權判給父親。
上述就是一個很典型的房產加名,約定共同共有,分割房產時綜合考慮案情來決定份額的情況,並不是很多人想象中的加名就意味著可以分走一半房產。
可以想象,喬女士原本肯定也以為自己至少可以分到一半房產的份額,所以她甚至還主張多要一部分;而王先生則以為加名只是一個形式,並不會對自己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影響,所以他還辯稱是政策原因,迫不得已才加上女方的名字,無論這個理由真實與否,都是站不住腳的。
只要自願在房本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除了私下特別約定以外,就等於默認了房屋是共同共有,其中一定會有一部分份額是應該分給對方的,房子自此不再屬於自己單獨所有,因為具有對外公示的權利外觀。
但是,如果喬女士當時諮詢過律師,瞭解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後,在房產證上約定按份共有的具體份額,那判決就可能是另外一個結果了。
但是喬女士大概也是跟很多女性一樣,只知道加名的重要性,認為加名即代表一人一半。所以她才會接受這個在自己眼裡的“無所事事”,靠收租生活的男人吧?
不過,我覺得法院的判決還是公平的,畢竟這房子確實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事實上跟女方沒有關係,如果當時王先生不加上喬女士的名字,喬女士是無權主張分割房產的。
所以,現實中不乏有些女性,要求在男方的房產證上加名,無非是想拿到一半的房產份額,但是很多人卻不明白約定按份共有才最可靠,無論對於男方還是女方,對各自的分額都是明確的,心理有底的,法院裁判起來,也會比較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