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年初,中國首都北京,一場重要的會議正在進行。參會人員來自空軍部隊、第三機械工業部、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駐英國大使館等有關機構。
空軍代表發言說:財政的確有困難,為國民經濟大局考慮,改裝的殲七飛機我們不要了。
但第三機械工業部代表說道:合同都簽過了,如果取消合同,那我國就得向英國支付鉅額的賠償金!
接著人民銀行代表也發言了,“合同是由我們銀行作擔保的,如果取消,那央行在國際上的信譽就會受到影響。”
駐英外交人員同樣表示:從外交上考慮,這項合同是我國與英國的一次重要合作,為了日後的長久之計,我們建議還是不要輕易取消為好。
那麼他們所說的這份與英國之間的“合同”是什麼?合同糾紛因何而起,又能否順利化解呢?
20世紀70年代末,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我國的軍工產業也迎來了一個新的發展契機。
有關領導人就表示,可以派人到西歐看一看,引進一些先進技術,然後在引進、吃透的基礎上再發展。
於是在1978年,我國派出了一支由幾十名專家組成的“中國航空工業代表團”,來到西歐考察飛機產業。
這次考察,讓專家們近距離地體會到了當時中國與發達國家之間,在航空領域存在的巨大差距。
因此不少人都迫切地希望能儘早引進和學習先進技術,從而儘快地增強當時作為我空軍主要裝備的殲7、殲8飛機的水平。
願望是好的,但現實卻是殘酷的——口袋裡沒有錢。
無奈之下,經過研究討論,我國決定暫時不引進花費較高的整機技術,而是先引進電子和火控系統技術,改裝殲7、殲8飛機。
從1979年3月開始,我國有關單位開始與英國公司進行引進裝置和技術的談判。此後中英雙方人員有來有往,歷時16個月的十輪艱苦談判,最終於1980年6月在英國國防部大廈裡,簽訂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第一項與西方國家,在軍工領域合作的合同。(注:合同有兩份,是與兩家英國公司同時簽訂的)
根據有關合同的規定,我國將從英國購買7種裝置共計124套,用以改造100架殲7飛機,相關裝置的生產線也同時被引進到我國。
接下來的幾個月內,經中英兩國政府批准,合同正式生效,我國也向英國支付了600萬英鎊的預定金及其他信貸保險、手續費等款項。
然而正當英國公司著手研製有關裝置,我方人員躍躍欲試之際,巨大的變故發生了。
1980年12月末,主持殲7改進機型工作的總設計師屠基達被緊急召往北京。
在第三機械工業部(注:1982年4月,第三機械工業部改稱航空工業部),他得知了一則猶如晴天霹靂的訊息:與英國有關公司的合作將被取消,工程停止,合同撤銷,談判不再進行!
我方之所以如此決策,其實原因依舊非常現實——口袋裡沒有錢。
當時正值我國國民經濟調整時期,農業、輕工業、重工業的關係需要平衡,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用”問題亟待解決,本來就相當有限的財力必須首先考慮解決這些問題,因此空軍便沒錢來裝備經過改進後的殲7了。
然而不管我方有著怎樣正當的理由,白紙黑字的合同畢竟都簽過了,這個時候已經不是撂下一句“我不想要,我沒錢”就能解決問題的了。
我方已經支付了預定金等款項,如果取消合同,這筆錢肯定是退不回來的,再加上其他一些費用,我國將白白損失4000萬人民幣!
同時,英國方面也已經按照合同進度開展著有關工作了。他們聘請的人員、採購的裝置、原料同樣是一筆巨大的損失。倘若合同被取消掉,這筆損失自然也需要我方來賠償。
在雙方後來的談判中,每談一次,英國就會增加一次賠償金額。
更為可怕的是,除了錢的問題以外,我國的信譽也將大受影響。參與有關工作的人民銀行和外交部都對取消合同感到非常吃驚。在召開內部會議的時候,外交人員就表示:
英國人對我們還是比較開放的,他們允許本國公司向我國出口裝備和技術,法國就沒有批准自己的公司和我們做生意。如今好不容易與英國談成了,我們又要退合同,那以後還怎麼和西歐國家打交道?
正所謂車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橋頭自然直,當中英之間這場圍繞合同的糾紛幾乎陷入死局的時候,“救火隊員”來了。
趕來救火的是中東國家約旦,它此前就表達過意願,希望能購買我國的殲7飛機,但必須得是改進效能後的產品。當中英圍繞殲7合同產生糾紛時,我方便試著向其推薦改進後的殲7。
1981年4月,我方人員來到約旦進行洽談。約旦正式提出購買80至110架殲7,同時要求裝備有先進的電子火控裝備,這就為中英合同糾紛帶來了轉機。
我方決定,與英國的合同繼續進行,改裝後的殲7飛機全部用於出口(注:其實此前也有人提出這樣做,但那時沒有確定意向的買家,怕最後賣不出去,因此沒有采納)。
但作為買家的約旦其實也不是那麼好伺候的,在中英合作改裝殲7的基礎上,約旦向我方提出了多項新的改裝要求,諸如加掛新型導彈、加掛副油箱、延長髮動機使用壽命等等,結果飛機的單價卻壓得很低,進度也催得很緊。
為了能順利把這筆單子簽下來,我方做出了極大的努力和讓步,最終在1981年6月,我國與約旦之間的合同順利簽字。在約旦交付預定金後,中約合同正式生效,中英合同糾紛則成功化解。
根據中約兩國簽訂的合同內容,程序將分兩步完成:
第一步,我方於1982年10月,先行交付完成部分改裝的20架殲7B飛機;第二步,在1984年10月前,交付完成全部改裝的60架殲7M飛機。
隨後中英工作人員通宵達旦,夜以繼日地趕工加點,基本上算是按時達成了合同第一步的規定,完成了首批飛機的交付任務,但剩下60架飛機的交付工作,卻出現了不小的麻煩。
說到這裡,我們也有必要介紹一下前後兩批飛機的差異所在。
約旦共向我方提出了5項改裝要求,因進度太過緊張難以完成,所以雙方最後約定,一部分飛機先完成3項改裝要求以做應急之用,這便是殲7B。其餘的飛機,也就是殲7M,則要完成全部的5項改裝。
在殲7M多出來的這兩項改裝內容裡,安裝英國雷達最為關鍵,卻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一項。
1982年10月,兩架殲7M樣機進行全面試飛,結果卻發現雷達經常出現地雜波,影響到了雷達的正常工作,經過反覆改進和試驗也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為此我方一直沒能給約旦拿出明確的交貨時間,約旦擔心我國能否按時交貨,多次表達不滿,有時還以罰款等手段進行威脅。好在經過艱苦談判,對方勉強同意在限定期限內足數交貨就行。
穩住約旦以後,我方立刻敦促英國,讓他們找一找是不是雷達的問題。英國開始一口咬定自己的裝置沒毛病,反覆扯皮。
結果到最後發現,果真是雷達內部線路的原因,他們這才鬆了口,並主動將其解決。
待所有問題擺平後,我國陸續接收到來自英國的生產型裝置,開始快馬加鞭地趕工期。
1984年4月,第一架完整的殲7M飛機完成總裝,到年底的時候,已經有30架飛機裝箱出口,其餘的30架也在1985年5月前發貨完畢。
當然,這個交貨的時間的確晚了一些,不過在我方談判人員的努力下,買家除了發發牢騷外,沒再多說什麼,也沒有進行所謂的罰款。
事後我國總結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其中有一條是進口必須要與出口緊密結合,從外國引進的技術,要能形成可供出口的商品。
這些被約旦買走的改進型殲7飛機,之後被轉運到了伊拉克。或許從始至終,伊拉克才是背後那個的真正買家。
在殲7M試飛期間,看上它的巴基斯坦、埃及也曾派人來到我國進行試飛,並在之後下了訂單。隨後孟加拉國、伊朗以及非洲的辛巴威等國,也進口了同款飛機。
截止到1999年,殲7M及改進機型共出口了將近300架,在賺外匯的同時,也進一步增強了我國軍機在世界市場上的聲望。(注:殲7M貌似未裝備我國空軍)
如今我國空軍的殲7及後續多種改進機型,正在逐步進行退役換裝,把守護藍天的任務交給其他更先進的飛機,等它真正完成使命光榮退役的那天,中國的空中力量將會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內容來源:
孫肇卿,李周書:《改裝殲7M親歷記》,《航空檔案》2005年第7期45-48,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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