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時期,鮮卑拓跋部落活動於今內蒙南部、山西北部一帶。曾建立代國,立都於盛樂(今內蒙和林格爾北)。後被前秦苻堅所滅。淝水之戰後,受內部矛盾等問題,前秦迅速瓦解,拓跋部酋長拓跋珪趁機整合舊部,於晉孝武帝太元十一年(公元 386年)正月,在塞北牛川(今內蒙錫拉木林河)即代王位,建元登國。四月,改國號為魏,自稱魏王。
隨後,魏王拓跋珪進軍中原,攻取晉陽、中山、鄴等重鎮,又消滅後燕,佔據河北、山西之地。皇始三年(公元 398年)七月,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市)。十二月,即皇帝位,改元天興,史稱北魏道武帝。
從拓跋珪建國(公元386年)到拓跋燾統一北方(公元439年),共約五十年,是北魏軍事征服時期。魏軍所到之處,無不燒殺劫掠,又把大批被佔領區人戶,強迫遷徙到代京一帶,有的充作"軍戶",有的遣去戍邊,有的"計口受田",進行賦役剝削,或者賞賜給軍將、貴族、官吏、將士,充作奴婢、隸戶。在被征服地區,或設立軍鎮,或置軍府,進行軍事統治。因此,北魏初期,拓跋貴族與以漢族為首的中原各族人民之間的矛盾,居於主導的地位。
在這段時期,僅史籍記載,就有烏丸、丁零、氐、羌、各地雜胡和漢民的反魏起義共三十五次。
從拓跋燾統一北方 (公元439年),到孝文帝拓跋宏遷都洛陽,也是北魏政權從軍事掠奪向官吏統治轉變的過渡時期。在這個時期,一方面軍事掠奪仍有繼續。另一方面,北魏規定編戶常年每戶交納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田租二十石,又有"調外之費"每戶帛一匹二丈,納入州庫,以供需求。
對中原人民的租調剝削,是北魏政權財政收入的基礎。而且,北魏政權地方官吏刺史、太守,因為沒有公資便開始公開貪汙受賄,肆意剝削。北魏地方基層政權實行"宗主督護制",民多蔭附,"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這樣,北魏朝廷和地方官吏都難於直接控制和剝削個體農民。各地的膏腴良田,多為豪猾侵奪,而荒田瘠疇,得不到墾闢。這些社會痼疾,不僅妨礙北魏政權大量地取得田租戶調,而且也大大激化著階級矛盾和社會矛盾。魏孝文帝前期,農民和奴隸起義的反抗鬥爭遍及各地。太和八年(公元 484年),北魏王朝規定給百官俸祿,整頓吏治。太和九年、十年頒行均田令和三長制,既是為了緩和中原地區的階級矛盾和社會矛盾,也是為了增加租谷調絹的收入,以滿足財政的需求。
從孝文帝遷都洛陽(太和十八年,公元 494年),到東、西魏分裂(孝靜帝天平元年,公元 534年),是北魏統治的後四十年。孝文帝拓跋宏為了加強對中原廣大地區的有效控制,為了解決長期存在的軍事中心(平城),與經濟中心(河南、河北和關中)分離的矛盾,於太和十八年(公元 494年)遷都洛陽。遷都洛陽前,孝文帝對田制、賦稅制、鄉里政權機構的改革,以及遷都洛陽後大力推行的漢化政策,使北魏政權迅速地成為漢化鮮卑貴族和漢族門閥地主融為一體的"正統"的封建王朝。
孝文帝以"三長制"取代"宗主督護制",有利於清理戶籍,進行有組織地蒐括蔭戶,擴大剝削物件,是一次削弱"豪富併兼",強化中央集權的有力措施。但是,它並沒有清除根深蒂固的地方割據勢力控制鄉里的情況。鄰、裡、黨三長"取鄉人強謹者"充任,並且給予"復征戍"的優待,實際上還是依靠地方豪強(即原先的"宗主"們),並保留了他們的重要權力。
北魏推行的均田制,對於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均田令"規定奴婢除不授給桑田外,和平民一樣授給露田和麻田,並且對授田的奴婢人數,不加限制。"均田令"還規定,"丁牛"授田三十畝,以四頭為限。當時奴隸制殘餘形態特別嚴重,鮮卑貴族和漢族士族豪強都擁有大量奴婢,這就保證了士族豪強的土地不會被觸動。而且奴婢雖授給露田和麻田,卻比平民少交租調八分之七,這對地主階級增加收入極為有利。同時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桑田"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等規定,又為豪富們打開了兼併土地的方便之門,所以均田制施行后土地買賣還不斷出現。因此,均田制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士族豪強大土地所有制。
孝文帝實行一系列漢化措施,特別是採用漢族的門閥制度,制定姓族,使鮮卑貴族門閥化,消除了胡、漢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和隔閡,從而大大增強了洛陽政權對各族人民的統治基礎。但是,鮮卑貴族的門閥化,卻擴大了"代遷戶"中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矛盾和對立。在此之前,"代遷戶"中雖存在著貴族與平民的階級區別,但姓族未定,清濁不分,作為羽林、虎賁的鮮卑平民,仍保有"不廢仕宦"和"偏得復除"的權利。鮮卑貴族門閥化之後,吏部根據姓族次第的門第標準來選拔人才,規定仕途的清濁和受蔭免役的範圍,"以貴承貴,以賤襲賤","代遷戶"中的鮮卑平民,作為武士,其"不廢仕途"和"偏得復除"的權利,受到了限制。因此,鮮卑貴族門閥化,加深了"代遷戶"中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矛盾。
根據《均田令》關於田租戶調的規定,編戶農民的負擔有了減輕。但在減輕田租戶調的同時,編戶卻增加了徭役的負擔。三長制推行時,規定三長"復征戍,餘若民",可見這時編戶已經規定有"徵成"之役。而征戰、戍守的兵役負擔,正是北魏後期編戶破產流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總之,孝文帝的改革,有利於封建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有利於封建社會的穩定和鞏固,有利於各族的大融合,是符合歷史發展總趨勢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族人民的願望。但是,孝文帝改革只是一度緩和了社會矛盾,不可能消滅社會矛盾,特別是胡、漢統治集團集中土地和爭奪勞動力的情況沒有改變,產生這些矛盾的社會根源依然存在,時機一旦成熟,這些矛盾必然發展並且迅速激化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