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的競爭,讓人狂讓人瘋,讓人無法滿足現狀,焦躁不安,悲觀厭世,甚至做出極端的行為。
學習是為了什麼?有人說過“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有人說“為了中華之崛起而讀書”,還有人說“知識改變命運,學習成就未來”……而在大多數人的眼中,學習是為了爭第一,讀書是為了有好的前途。
曾幾何時,因為成績未能達到自己想要的分數,父母“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期盼,學子的內心倍感壓力,從而做出跳樓的行為,這無疑是個悲劇。
生命本身就是有意義的,豐富人生、為自己而活、為別人而活……哲學家、科學家賦予了它各種各樣的意義,而在法律上,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一旦失去生命,其他權利便無從談起。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不管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還是幫助他人自殺,都構成故意殺人罪,自殺雖不犯法,但並不可取。而今天要講的這起案例,與學習有關係,但與那些因壓力大而選擇跳樓的學子不同,這名14歲的初中生,卻是為了爭當第一名,而持刀連捅第一名13刀。
秦某是山東省淄博市的一名學子,自小成績優異,父母也不曾多擔憂過秦某的學業,因為秦某是一個非常努力的孩子,自制力強,一心想考第一,不過秦某升入初中後,班級裡還有一名學霸,名為馬某某,馬某某長期霸佔班級裡的第一名,秦某則居於第二名。
對此,秦某十分不甘心,其實青少年沒有接受到良好的引導,很容易產生嫉妒、怨恨等負面想法,想到自己為了爭第一廢寢忘食,另一人卻是不費吹之力,用到學習上的時間完全沒有自己那麼多,結果卻常常考一名,獲得各項榮耀,秦某心存不甘,恨極了掩蓋他鋒芒的馬某某。
2018年5月,馬某某成班級裡的“數學明星”,同學們都圍在他的身邊,相當風光,秦某再也按捺不住自己心中的想法,因此跑到馬某某的面前,威脅道:“你要是再考得比我好,我一定殺了你!”
不過馬某某並沒有把秦某的話放在心上,只認為秦某在放狠話,也就是說說而已,而且他的成績都是光明正大考來的,秦某考不過他,也不能怨他。但有時候,青少年的心智並不成熟,不能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十七條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以說,有時孩子的惡,都讓成年人膽戰心驚。
同年6月5日,馬某某放學回家,在自己家門口看到了秦某,雖然兩人的關係並不怎樣,主要是秦某將他當成競爭對手,幾乎是把他當成敵人,不願與他友好相處,而馬某某也不清楚秦某的目的,但出於禮貌,馬某某還是跟秦某打招呼。
結果卻是秦某瘋了一般衝了過來,馬某某反應不及,腹部有刀刺入,而且秦某並沒有馬上停手,接連捅刺了馬某某13刀,致馬某某身亡。
如此惡性事件的發生,對兩個家庭都是傷害,馬某某和秦某的父母都是疼愛孩子的人,事情發生後,雙方都睡不著覺,想到此事都忍不住掉眼淚,秦某的父母也不清楚兒子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行為,當然,為了孩子的著想,父母又希望能夠透過物質補償的方式獲取死者家屬的諒解。
但痛失愛子的馬某某父母又豈會原諒殺害他們孩子的兇手,只希望能夠重判秦某。
根據刑法的規定,秦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另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QJ、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秦某的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大,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十分殘忍,如果他滿了十八週歲,很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或死緩,但由於他未滿十八週歲,依法可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該案後,判處了秦某有期徒刑17年。宣判後,馬某某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依法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秦某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