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公安部召開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參會人員包括各大行政區公安部長和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長共44人。會議總結了在第一階段鎮反運動中公安機關開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對當前鬥爭任務進行了部署,並討論通過了《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毛澤東主席對該決議進行了四次修改,加寫、改寫了許多重要內容,並接見了與會代表。劉少奇、彭真同志到會講話。羅瑞卿部長作了《全國鎮壓反革命情況與當前進行鬥爭任務》的報告和會議總結。
《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指出,當前全國積案未清的罪犯很多,決定於1951年6月1日至9月30日的4個月時間內,各地公安機關必須透過黨委,並在黨委堅強領導下,從各方面抽調大批得力幹部,採用突擊方式,集中清理積案。全國各地要完全遵守鎮反工作路線:黨委領導、全黨動員、群眾動員,吸收各民主黨派及各界人士參加,統一計劃、統一行動,注意鬥爭策略,廣泛進行宣傳教育,打破關門主義和神秘主義,堅決反對草率從事的偏向。全國各地在鎮反運動中必須建立由群眾參與、受基層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的治安保衛委員會,來擔負協助人民政府鎮反、防奸、防諜及保衛國家和公眾治安的責任。
這次會議是公安工作歷史上一次十分重要的會議,對鞏固全國鎮反運動成果、避免錯誤和保證運動繼續正常健康開展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文圖由中國警察博物館提供)